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
  深入推進醫療改革,逐步解決醫療資源分配的極度不均,真正解決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等問題,才是化解涉醫違法犯罪的根本之策。
  4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,公佈了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。最高法院會同最高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國家衛計委聯合制定的《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》亦於同日發佈。
 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昨日還表示,對其中主觀惡性深、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,在法律幅度內該重判的要依法重判;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的,要堅決依法適用死刑。
  以死刑來嚇阻某類犯罪多發,這至少說明在最高法院看來,死刑之於犯罪仍然具有最重要的威懾力。如此以“死刑”相嚇阻,顯然有其特定背景。去年以來,因醫患糾紛而引發的惡性事件頻繁發生,醫療秩序廣受關註。
  嚴打醫鬧、嚴懲涉醫犯罪,只要是在法律範圍內“從嚴”,都是法治的應有之義。其實不論是“兩高”的司法解釋,還是各部委的部門規章,都不能在現行法律之外再設新法,更不用說超越法律“加重”打擊。當一個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三令五申反覆強調依法嚴懲時,這其實正說明,可能已然發生了執法不力、適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等情形。
  而之所以會有這種種亂象,並不是司法機關不願依法嚴懲,更多是種種外來壓力和干擾逼迫司法不得不讓步。當然,依法懲處也好、嚴厲打擊也罷,這都是涉醫犯罪發生之後法律善後。正常的醫療秩序不獨需要終端的刑罰懲治,更需要預防違法犯罪的前端廣開門路。涉醫案件頻發,與醫療資源失衡、醫療責任模糊、醫療改革不到位以及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等因素都緊密相關。
  因此說,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任,絕非政法機關所能承受。加強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設,疏通醫療糾紛司法救濟渠道,乃至探索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等風險分擔機制,都是解決路徑之中。鑒於醫患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,第三方介入調處醫療糾紛更應成為緩和醫患矛盾的重要路徑。自然,深入推進醫療改革,逐步解決醫療資源分配的極度不均,真正解決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等問題,才是化解涉醫違法犯罪的根本之策。
  相關報道見A05版  (原標題:打擊醫鬧預防與懲罰需相結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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