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房腐”也有廣義狹義
  過去所謂的房產腐敗,一般是指涉房涉地官員貪污受賄。而從廣義角度來說,所有與房與地沾邊的、以權謀私的行為,都屬於房地產腐敗。因此,把超標辦公用房、領導幹部多占房和超標住宅也納入“房腐”整改範圍,表明中央治理決心更大,治理範圍更寬。以這樣的決心來治理“房腐”,不僅有利於市場公平,也有利於住房公平。這正是公眾所期待的。
  針對“房腐”的整改,絕不是一次性的,而是長期的。就像有人所說,反腐目前打了一個比較漂亮的閃電戰,但還需要去打攻堅戰,更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。
  “房腐”要經得起時間檢驗。假如某些整改數據不實,或者某些整改過程流於形式,恐怕總有一天問題會暴露出來。此外,整改、預防“房腐”,有必要公開涉房涉地官員的財產,如果暫時做不到這一點,也應該先公開涉房涉地官員的房產。
  (摘自《法制日報》,作者張海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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