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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年假”被取消職工告贏東家
  終審判決給付年休假工資報酬827.5元
  每日甘肅網-蘭州晨報訊(記者陳霞)張萍解除勞動關係時,與甘肅樂天工貿公司就支付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產生糾紛,該案經勞動仲裁、兩級法院審理後,11月12日,蘭州中院終審判決甘肅樂天工貿公司按張萍日工資的3倍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827.5元。
  2005年3月,張萍進入甘肅樂天工貿公司工作,公司規定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依法享有每年5天帶薪年休假。2011年張萍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,公司以人員緊張為由要求張萍不能休年休假。2012年1月,張萍提出辭職,雙方就年休假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糾紛,張萍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,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張萍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827.5元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,要求駁回張萍訴訟。
 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,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,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後按日工資3倍標準支付報酬,判決公司支付張萍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經濟補償金827.5元。一審宣判後,甘肅樂天工貿公司提起上訴。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  (原標題:蘭州:“年假”被取消 職工告贏東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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